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团体名称:宁德市食用菌学会。英文译名:TheAcademyofEdibleFungiinNingdeCity(缩写为AEFNC)
第二条本会性质:宁德市食用菌学会是宁德市食用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食用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市食用菌科学技术的重要社会力量,是宁德市科协的组成部份,是从事食用菌行业非营利性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和组织全市食用菌科技工作者,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科学是第一生产力思想,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繁荣;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社会经济的结合。为振兴全市经济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食用菌科技工作者的呼声;维护食用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食用菌科技工作者和广大菇农服务。
第四条本会是受宁德市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管理办公室的领导和监督。本会办事机构挂靠在宁德市食用菌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受食用菌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各学科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福建省宁德市环城路溪井土乾弄8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食用菌学术交流与合作,促进食用菌学科的发展;
二、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食用菌生产、制种、营销、管理及科研等相关的先进技术;
三、反映食用菌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组织会员开展学术活动,增进会员之间的联系与沟通;
四、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五、开展科学论证和科学咨询,提出政策建议,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农民中级技术职称资料评审,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编辑、出版、发行食用菌科技书刊;
六、开展对本会会员和广大食用菌学科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七、举办为会员和从事食用菌行业人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学会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与食用菌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营销和管理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
本会与单位会员建立业务联系和互相支持关系。
四、个人会员凡具有相当技术员以上技术职称及相当上述学术水平的科技人员;高中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或自学成才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相当学术水平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一定学历的食用菌界的领导干部,企、事业人士。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批准,登记备案后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介绍、推荐新会员;
七、协助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宁德市科协审查,并经宁德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由理事长召集(或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秘书长召集)。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季度或半年举行一次,由理事长召集(或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秘书长召集)。
第二十四条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宁德市科协审查,并经宁德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原则上任期一届。连任超过三届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应报地区科协审查,并经地区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理事长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秘书长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经费来源
一、国家和地方财政拨款;
二、会费;
三、捐赠;
四、单位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宁德市科协和宁德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宁德市科协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宁德市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学会终止前,须在宁德市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学会经宁德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宁德市科协和宁德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二OOO年八月二十五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宁德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