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废弃食用菌包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6月11日上午,伊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伊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白波出席发布会并讲话,伊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金达人主持发布会。
白波在讲话中说,《条例》的出台为全国食用菌产业规范发展提供了样本与典范,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要从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现代化新伊春高度,提高对《条例》实施重要性的认识。要加强相关政策和项目的研究,牢牢抓住《条例》颁布实施的机遇,拓宽视野,狠抓落实,不断提升废弃食用菌包的依法管理水平。要进一步提升依法监管力度,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和解读,抓好学习贯彻,做到家喻户晓,人尽皆知。要重点在政府内部和执法队伍中加强学习,切实提高广大干部职工依法行政的意识。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既不越位,也不缺位,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
金达人指出,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各司其职,采取得力措施,加大宣传力度,抓好组织实施,加强监督,促使《条例》显现成效。
伊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了《条例》制定的必要性、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司法局作了表态发言。
据了解,《伊春市废弃食用菌包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是我市获得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二部实体法规,也是我省乃至全国制定的第一部废弃食用菌包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市处置废弃食用菌包工作开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是我市食用菌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伊春市委宣传部、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相关市人大各专委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市政府办、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司法局,森工集团、伊林集团,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各县(市)区政府及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立法联系点代表,新闻单位等参加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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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食用菌包是指在食用菌生产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的培养物和外包装组成的废弃物。
《条例》共23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废弃食用菌包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政府主导、因地制宜、源头预防、综合治理、污染担责的原则。
《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废弃食用菌包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负总责。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食用菌生产报备制度,对食用菌生产和废弃食用菌包处置跟踪管理。
食用菌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要求报备有关事项。报备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弃食用菌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和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隐匿和填埋废弃食用菌包。
《条例》要求,禁止向江河、湖泊、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填埋废弃食用菌包。
在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废弃食用菌包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填埋场。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隐匿、填埋废弃食用菌包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5万元罚款。
《伊春市废弃食用菌包污染环境防治条例》7月1日正式实施
《伊春市废弃食用菌包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4月26日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查批准,并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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