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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遭遇物种壁垒 关注日本《种苗法修正案》

2005-06-13 00:000中国食用菌

近年来,我国许多地方把组织农民种植蔬菜作为调整农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措施,我国蔬菜生产加工出口呈现出迅速发展的趋势。
     但是,随着日本《种苗法修正案》的正式实施,我国蔬菜出口将会受到严重的影响。研究人士指出,日本《种苗法修正案》应当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关注。
     《种苗法修正案》扩大处罚范围
     日本《种苗法修正案》已于2004年4月1日正式实施。《种苗法修正案》扩大了处罚对象范围,提高了处罚幅度,强化了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据称,日本《种苗法修正案》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品种改良农户和企业的“培育者权利”,促进优良品种的开发,同时,也防止优良品种流出海外,保护国内农业。
     《种苗法修正案》扩大了处罚对象范围。《种苗法》对于未经权利人许可,随意进行登记种苗的生产、贩卖、进出口等行为,规定可以进行处罚;但是,对于利用种苗所得收获物进行生产、贩卖、进出口等行为,没有具体规定。《种苗法修正案》明确将利用收获物进行的侵权活动列为处罚对象,把对新品种的保护从种苗的阶段扩大到了收获物阶段。
     对于如何鉴定是否为登记种苗收获物的问题,权利所有人可以向日本农水省所属的独立行政法人、种苗管理中心及其在各地的分支机构提出申请,运用DNA等技术,对收获物是否来自登记种苗进行鉴定。
     《种苗法修正案》提高了处罚幅度。《种苗法修正案》第六十条把对企业法人的处罚金额上限由现行的300万日元提高到1亿日元。即对于违反第五十六条规定行为的法人代表或其代理人、使用人及其他从业人员,除对违法人员进行处罚之外,对该法人可处以1亿日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其他违法行为,修正案均提高了罚款幅度。例如:违反第五十条第一、二项关于种苗标识规定的行为,违反第五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关于不遵守业务指导命令的行为,《种苗法》规定处以2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而《种苗法修正案》规定处以5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关于申报和协助种苗采集检查规定的行为,《种苗法》规定处以15万日元的罚款,《种苗法修正案》修改为处以3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六条还规定,对侵害第二条第四项关于“培育者权利”或“专属利用权”的行为,可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为了配合《种苗法修正案》的实施,日本《关税定率法修正案》出台,并于4月1日起实施。其主要内容是规定可以在口岸禁止侵害“培育者权利”产品的进口。这样未经许可私自将日本国内登记品种拿到海外种植,把收获物出口到日本时,海关将有权禁止其进口。
     《种苗法修正案》主张“培育者权利”
     日本《种苗法修正案》沿袭了《种苗法》规定的品种登记制度,即对于培育开发的新品种,在向政府(农林水产省生产局种苗课)申请登记,并经审查确认后,即可获得相当于工业产品专利权的“培育者权利”,并受到政府的保护。
     所谓“培育者权利”是指对登记的植物新品种享有垄断的利用权利。
     “利用”包括种苗的生产、贩卖、进出口;种苗收获物的生产、贩卖和进出口。想栽培新品种的农户必须向“培育者权利人”支付费用,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擅自利用登记品种的种苗进行栽培和销售。
     “培育者权利”遭到侵害时,权利所有人可以提出民事救济和刑事制裁请求,民事方面包括要求停止侵害、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刑事制裁包括3年以下徒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款。“培育者权利”保护时间原则上为20年,果木等树木为25年。但是如果在保护期间,不能按时交付各年度的登记费用或者发现不符合品种登记条件者,将被取消登记资格。
     避免遭遇“物种壁垒”障碍
     尽管日本《种苗法修正案》并没有明确针对从我国进口的农产品,但实际上,《种苗法修正案》的出台与从我国进口农产品有着很大关联。
     早在三四年前,日本对从中国进口量比较大的农产品就展开了调查,为出台这一保护性法规做准备。如为了对从我国进口的并确认菌种来自日本的香菇产品收取巨额“专利费”,并使《种苗法修正案》顺利实施,日本林野厅就曾委托日本专业研究所通过各种手段收集中国产鲜香菇,与本国品种进行比较,同时开展香菇菌种检测标记的研究。
     日本是我国蔬菜出口的重要市场,然而,在我国出口的蔬菜中,不少种苗是从日本直接引进或由日本品种改良而来的。特别是近几年来,日本不少企业采取“进口开发”的模式,即向我国提供种子、资金、技术等,利用我国廉价的劳动力和土地生产菠菜、萝卜、白菜、西芹、生姜、青葱、大蒜、荷兰豆、西兰花以及食用菌等蔬菜,然后销往日本。
     可见,生产所用的种子无论是从国外引进的还是由日本进口商提供的,都可能会有意无意地触犯日本《种苗法修正案》的规定,发生专利侵权问题。据悉,目前日本有640个拥有“培育者权利”的新品种,涉及花卉、水果、蔬菜和稻麦等。因此,有关部门和企业在安排出口蔬菜生产时,对种子问题应当给予高度关注。特别是对从国外引进的种子和日本进口商提供的种子,应当首先弄清是否是受日本专利保护的种子,或者由种子提供者出具书面保证所提供的种子不涉及侵权问题,以避免出口时遭遇“物种壁垒”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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