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用菌协会文件
中食菌协〔2010〕8号
关于印发“中国食用菌协会关于开展全国性食、
药用菌会议会展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食用菌协会、食用菌主管部门、各会员单位:
近年来,我国食用菌产业快速发展,全国性食、药用菌会议会展活动频繁,中国食用菌协会以会议会展活动作为为会员服务的重要平台,交流、传递信息,收到良好的效果,促进了食用菌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为进一步提高会议会展活动质量,扩大会议会展活动规模和影响力,加强全国食、药用菌会议会展活动的规范化管理,特制定《中国食用菌协会关于开展全国性食、药用菌会议会展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食用菌协会关于开展全国性食、药用菌会议会展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年二月四日
附件:
中国食用菌协会关于开展全国性食、药用菌
会议会展活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国内产业界、学术界、科技界以及相关机构积极举办各类食、药用菌会议会展活动,促进食用菌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加强对全国性食、药用菌会议会展活动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中国食用菌协会主办的,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举行的全国性食、药用菌会议会展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食、药用菌会议是指以促进食用菌产业可持续发展为主要目的、涉及食、药用菌科技、生产、加工、流通、消费、餐饮、文化、科普等多方面的研讨会、报告会、交流会、现场会、论坛、大赛和其他节会活动等。
本办法所指的食、药用菌会展是指以科研(包括菌种)、技术(包括设施设备、菌需物资)以及产品的展示交流为目的的展览会、博览会、展示交流会、交易会、采购会、***节(如黑木耳节、香菇节等)等。
第三条 中国食用菌协会负责全国性食、药用菌会议会展活动的审批、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符合以下类型的会议会展活动可向中国食用菌协
会提出申请:
(一)由各省、市、自治区食、药用菌有关部门组织并在各地举办的,或各地方市委、市政府要求举办的,对当地食、药用菌产业有提升和促进作用的会议会展;
(二)由各地方政府食、药用菌科研单位牵头并在当地举办的、能代表我国现有食、药用菌技术发展水平的高层次前沿科技学术会议、高技术研讨会等;
(三)各食用菌企业、主产基地县、会员承办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展览会、洽谈会、交易会、***节(如黑木耳节、香菇节等)等。
第五条 与中国食用菌协会联合主办展会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政府部门批准登记的展览主办资格,并能够履行和承担相应的会展活动民事责任;
(二)具有组织招商招展能力,设有专门从事办展的部门或机构,有相应的展览策划、设计、组织、管理人员和完善的办展规章制度。
第六条 承办展会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工商部门批准登记的办展资格,能够履行和承担相应的会展活动民事责任;
(二)有较好的信誉、实力较强,经营状况良好,能够保证会展前期投入资金,具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
(三)有组织招商招展能力,有固定办公场所和专门从事办展的部门或机构,有专业的展览策划、设计、组织、管理人员和完善的办展规章制度;
(四)具有一定的办展经验,能够依法照章办会,自觉接受主办单位的监督。
第七条 以“中国食用菌协会”名义作为支持单位的境内外会展活动,原则上举办时间、地域不得与协会自行主办或联合主办的会展活动重复、交叉与冲突。
第三章 申报及审批
第八条 国内举办的全国性食、药用菌会议会展活动的审核把关、申报批复、备案等,由中国食用菌协会秘书处负责;国际食、药用菌会议会展活动由中国食用菌协会秘书处初审后,报送协会主管部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有关部门审批。
第九条 举办全国性食、药用菌会议会展活动的单位,需向中国食用菌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报会议会展活动计划的报告;
(二)举办会议会展活动计划的实施方案(包括:会议会展
的名称、宗旨、内容、承办单位名称、时间、地点、规模、收费标准、费用来源、联系人及电话);
(三)证明举办(主办、承办)单位资格的有关材料;
(四)联合举办(主办、承办)单位的文件、协议书;
(五)以往举办会议会展活动总结报告;
(六)承办单位所在省市上级食用菌主管部门或食用菌协会
的推荐函。会议会展的承办或支持单位如涉及食用菌产业以外的其他单位或部门,申报文件需附上述单位或部门的同意函;
(七) 开展食、药用菌行业会议会展活动申报表。
第十条 举办会议会展活动的各单位(包括各省市政府部门、地方协会、其他社团、事业单位、专业展览公司等),原则上应提前6个月提出申请并报送会议会展举办计划,规模较大的会议会展活动原则上应提前10个月提出申请并报送计划。
第十一条 协办、承办境外会议会展申报计划,原则上应提前10个月向中国食用菌协会报送计划和方案,由我会初审、汇总并批准后,按相关规定报送中国食用菌协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参加会议会展涉及台湾地区代表或厂商(不含台商大陆投资企业),需经中国食用菌协会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台办审批。
第十三条 中国食用菌协会授权秘书处对所属各分会、各会员单位申请举办全国性食、药用菌会议会展的报告进行审核。对报告内容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食用菌协会将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或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对不符合要求的,在收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复函退回。
中国食用菌协会批准的会议会展的有关信息将适时在中国食用菌协会网站和《全国食用菌信息》上公布。
第十四条 会议会展申请获得批准后,如原申请文件中所列内容( 如举办时间、举办城市、会议名称、主题等) 有重大变更时,
承办单位应向中国食用菌协会办理变更或重新报批手续。
第四章 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 主办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会议会展活动规划、起草审核办会、办展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会议会展活动、总结监督会议会展效果。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主办单位的要求,负责会议会展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负责方案设计、招展招商、展场布局、展期管理、广告宣传、安全卫生、食宿交通、收费纳税、报送总结、会议会展后期服务等工作。
第十七条 会议会展的承办单位应在会议会展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活动总结报告(一式二份)报送中国食用菌协会秘书处,协会秘书处将根据活动总结报告及所掌握的反馈信息,对会议会展作出评估意见。对未及时报送总结的单位,中国食用菌协会将不再受理会议会展申请。
第十八条 中国食用菌协会负责对各分会、各会员单位举办的会议会展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会议会展质量,维护举办和参加会议会展单位的合法权益。为促进食用菌产业的健康发展,鼓励各单位、各分会举办专业会议和联合举办会议会展活动,加强会议会展行业自律和单位之间的协调,支持举办有特色、有规模、有影响的会议会展活动。中国食用菌协会及所属各分会、各会员单位应严格控制同类会议及会展的数量,努力提高办会的质量。
第十九条 为加强中国食用菌协会自身建设,促进协会的发展,凡以“中国食用菌协会”名义主办、承办的各类食、药用菌会议会展活动,协会要收取一定的费用。
(一)凡以“中国食用菌协会”名义作为“举办单位、主办单位、联合举办、联合主办”的各类食、药用菌会议会展活动(包括与全国性行业社团组织、省市政府部门、地方协会、其他社团、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等单位联合举办的会议、展览等),中国食用菌协会收取组织管理费3-5万元。
凡专业展览公司、展览中介组织申请办会的,组织管理费用由中国食用菌协会视情况与其另行约定。
(二)需要通过中国食用菌协会申报审批会议及会展活动的,我会可视情况酌情另行收取一定费用。
第二十条 相关法律责任
(一)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举办会议会展的单位,以及在会议会展举办过程中有损害参加者权益等违反法规行为的,中国食用菌协会将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二)会议会展的宣传材料必须真实可靠,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其他单位列为主办、协办或支持单位。否则,中国食用菌协会将追究主办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食用菌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5月 1 日起实施。
全国性食、药用菌会议会展活动申报表(一)
申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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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会展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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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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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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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会议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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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会议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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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会人员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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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外宾 参加及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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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安全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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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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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市级领导出席 |
()是(专文请示)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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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邀请外国政府官员或前政要出席 |
()是(专文请示)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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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邀请台湾代表参会 |
()是(填写表3)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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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会议会展的 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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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来源 |
( )主(承)办单位自筹 ( )申请市财政拨款 ( )其他(请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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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 主管单位意 见 |
负责人签字 职务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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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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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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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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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性食、药用菌会议会展活动申报表(二)
申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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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会展中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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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类别 |
( )专业技术类 ( )经贸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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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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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字 职务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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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字 职务 公章 |
全国性食、药用菌会议会展活动申报表(三)
申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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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会展 中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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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邀请 台湾代 表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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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台办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职务 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