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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用菌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2010-05-11 13:480中国食用菌协会
                                        2008年4月       
  根据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的规定,按照中国食用菌协会章程的要求,为了有利于开展活动,促进行业快速健康发展,协会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和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了专门从事某一方面业务活动的分支机构。为更好地发挥分支机构的作用,同时加强协会对分支机构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食用菌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设立的分支机构,要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提出申请,经批准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二条 各分会、专业委员会、代表处均是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协会对各分支机构是领导关系。协会秘书处为各分支机构的业务归口指导部门。各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中国食用菌协会的名称,如“中国食用菌协会××分会、××专业委员会、××代表处”等。统一使用协会会徽等标志。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三条 各分支机构可设立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不得再设立其它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
  第四条 各分支机构必须遵守协会章程,不单独制定章程。可以依据协会章程和本办法制定工作规则或管理办法。工作规则或管理办法须报协会秘书处批准后实施。各分支机构应在其工作规则或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
第五条 为便于开展工作,各分支机构应设立理事会。分支机构理事会人员应在会员中产生,并由分支机构筹备组商会员单位提出,经协会秘书处审查批准后选举产生。分支机构理事会可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分支机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协会秘书处征询分支机构及其有关理事单位意见后,提出人选,经分支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 业务工作
  第六条 各分支机构须定期向协会报告活动情况。
  1、分会发文,要经分会会长同意,并送协会法人审阅。正式发文要编分会文号。分会有关文件资料由分会秘书处按协会立卷归档暂行办法的要求负责收集、整理,年底交协会办公室统一存档、保管。
  2、各分支机构按年度向协会秘书处报送工作计划,按半年、年度报送工作总结。
  3、各分支机构开展的重要活动,如会员大会、理事会、对外出访、对外交流、考察等,须事先向协会秘书处报告,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
  4、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的文件、编辑出版的工作简讯、期刊、技术资料等须报协会秘书处。
  5、各分支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或含有连带经济责任的合同、协议等。特殊情况确需对外签订的,须报协会批准后方可签订。分支机构开展活动,若隐含连带责任,也须经协会批准。未经批准,擅自以分支机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协议引起经济法律纠纷的,分支机构有关负责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6、各分支机构必须加强印章管理。协会秘书处可以凭民政部颁发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向有关部门申请刻制印章并报民政部备案。印章由担任分支机构职务的本协会工作人员负责管理。
  三 财务管理
  第七条 根据《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十二条的规定,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分支机构不开设银行帐户,开展活动所需的资金往来可记入本协会帐户,单独核算,定期向分支机构代表大会汇报,接受分支机构监管。
  1、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所需经费由分支机构自行筹措,结余可留作分支机构以后活动所用。
  2、各分支机构统一使用协会票据。会费使用民政部印发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会议费统一使用财政部印发监制的收据;其它费用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监制的发票。
  3、各分支机构应在每年年末报告当年度的财务收支情况。
  4、协会秘书处负责各分支机构财务会计工作;统一核算、分户考核。
  5、按照财务一支笔的原则,各分支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签署报销发票,按协会现行财务规定由协会秘书处核准后经法人代表签字予以报销。
  6、分支机构的会员必须是协会的会员,按规定交纳协会会费,分会会员不再另收会费。
  四 组织机构管理
  第八条 分支机构可根据需要由协会会长办公会议推荐并经分支机构选举通过的协会工作人员担任分支机构的秘书长或副理事长或理事长,受分支机构理事会领导,具体负责组织分支机构工作的开展。分支机构办公地点与本协会在一起。
  第九条 各分支机构理事长和秘书长任职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熟悉行业情况,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
  3、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条 各分支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工作人员,费用由分支机构活动经费支付。所聘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业务水平和胜任本职工作的专业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各分支机构聘用工作人员应向协会秘书处备案。
  五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已经中国食用菌协会四届二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一年试行,现正式下发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食用菌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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