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国食用菌协会章程》(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位常务理事、理事:
中国食用菌协会将于今年10月份召开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协会秘书处根据产业和协会需要,对2005年11月18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食用菌协会章程》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中国食用菌协会章程》(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审阅并提出修改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8月底之间反馈给协会,未反馈的将视为同意。
联系人:于晨
联系电话:010-66030506
附件:《中国食用菌协会章程》(征求意见稿)
二O一O年七月九日
附件:
中国食用菌协会章程
(征求意见稿)
(2010年7月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中国食用菌协会,英文名称:China Edible Fungi Association 缩写CEFA。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由食用菌(含药用菌,以下统称食用菌)及相关行业的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科研和教学等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牢固树立服务意识,突出服务特色,努力为会员、为行业、为政府服务。切实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全行业的整体利益。做好行业自律,充分发挥沟通政府和行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本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要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二)加强行业自律。要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切实履行好服务行业、服务会员的宗旨。要做好行业统计,广泛收集、发布本行业国内外科学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办好《全国食用菌信息》、《中国食用菌》和协会网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着重做好《菌类园艺工》的职业培训工作,帮助会员提高素质,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各种交易会、展览会等,为会员、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四)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要积极组织国际间食用菌科学技术交流、合作和考察培训,促进企业开展对外贸易活动;主动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不断扩大中国食用菌在国际的影响,努力发挥国际蘑菇学会副主席国的作用。
(五)大力推进食用菌生产模式的转变,提升食用菌生产的标准化、产业化水平,重点推进食用菌产品深加工,鼓励向食品、营养品、保健品、化妆品等多个领域的开发延伸;发掘、弘扬我国食用菌文化,宣传普及食用菌科学知识,拓宽市场,引导消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从业有效证件(单位会员提供法定代表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单位简介;个人会员提供工作证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 经协会秘书处审核、会长批准后,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三) 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协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三)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接受本协会监督检查。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支持本协会工作,完成本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又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四) 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五) 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定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时,由理事会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在会员中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理事会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和顾问若干名。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及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或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办公会行使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1次。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在食用菌行业内有一定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经本协会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驻会)、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协会的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再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受会长委托可主持日常工作,代理行使第二十九条规定职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 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协助常务副会长做好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机构设置:
本协会内设机构可视协会工作实际情况设定。
本协会按大的菇类或科研、生产、流通等不同环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统一冠名为:中国食用菌协会×××专业委员会(分会)。专业委员会(分会)为非独立法人单位,应按照本协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在协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收入;
(二) 社会及会员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有偿服务收入;
(四) 上级拨款或其他政府部门资助;
(五) 银行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规定标准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要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或委托有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对国家拨款及捐赠、资助款,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含无形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扩大会)讨论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同时不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0年10月 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