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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香菇出口协调组理事会――鲜香菇出口同行协议

2005-06-21 00:000中国食用菌

为保证行业自律、互律机制的正常运行,规范鲜香菇出口经营秩序,遏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效逾越国外市场技术性贸易壁垒,保障我国菇农、生产出口企业、行业和国家利益,确保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鲜香菇出口企业会议达成如下同行协议:

一、鲜香菇出口行业组织机构

鲜香菇出口行业协调机构隶属于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商会”),秘书处设在商会茶土部。

二、鲜香菇出口同行协议价制订、调整程序

在充分征求鲜香菇出口会员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协调组制定和调整鲜香菇出口同行协议价(附件a),鲜香菇出口协调组会员大会(也可采用通讯形式)通过后执行。

三、申办预核签章有关手续

(一)审核内容:

1、出口合同中与价格条款有关的项目;

2、交纳鲜香菇出口自筹行业发展资金银行回执;

3、交纳商会签章服务工作工本费银行回执。

(二)申请和办理

1、出口企业在报关前,应将出口合同、交纳行业资金证明等材料复印件邮寄或送达商会。对于申请加急办理的出口合同也可采用传真方式提供上述材料。

2、在出口企业申报材料齐全,并经商会审核符合“鲜香菇出口同行协议价格”的情况下,商会在出口合同上加盖“出口价格预核专用章”。同时,应在收到全部申报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将签章后的出口合同寄送申报企业(以寄出时间为准)。

3、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口合同,商会不予签章,并在收到全部申报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以传真形式通知申报企业。

4、出口企业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时,海关凭加盖“出口价格预核专用章”的出口合同放行。对于未经商会预核签章的出口合同,海关不接受申报。

5、经商会预核签章的出口合同有效期为1个月,如发货期超过有效期限,出口企业应重新按上述程序办理预核签章手续。

四、行业自律、互律机制

鲜香菇出口协调组监事会负责鲜香菇出口企业涉嫌违规的核查。2004年11月24日鲜香菇出口协调组会议通过如下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罚:

1、下列行为认定为违规行为:

1)低于行业协议价出口鲜香菇;

2)以低价竞争的不正当手段争取其它出口企业的客户(报价低于被竞争企业价格的8%);

3)鲜香菇出口成交合同存在欺诈、造假情况;

4)成交合同未在秘书处备案,或以其它商品编号出口鲜香菇;

5)不向秘书处提供所要求的有关单证或造假单证以及不配合、拒绝接受监事会核查;

6)其它被认定的违反行规行为。

2、核查程序

1)每季度结束,秘书处将根据中国海关统计,结合进口国海关统计,对低于同行协议价出口的企业的报关合同等相关单证进行调查;

2)被调查企业必须接受和配合秘书处提供相关单据等调查要求;被调查企业可向秘书处报申辩材料;

3)为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秘书处保密被调查企业的公司名和客户名,调查结果将上报监事会,由监事会认定违规程度,经理事会和会员大会通过后进行相应行业处罚;

4)秘书处鼓励并接受企业举报,并保密举报企业名称;

5)处罚期满,违规企业向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秘书处核实后,报监事会和会员大会通过后取消处罚。

3、处罚办法

对违规行为,由协调组监事会提出处罚决定,经理事会和会员大会同意,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1)行业通报批评;

2)罚金;

3)列入行业黑名单,视程度暂停该企业三个月、六个月直至一年的鲜香菇出口预核签章;

4)情节严重的,将报请政府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5)对存在欺诈或配合国内鲜香菇出口企业规避行业管理的国外客户,协调组将在业内予以通报,列入黑名单,并不予办理预核签章手续,禁止国内鲜香菇出口企业与其成交,保护国内企业利益不受侵害。

4、保证行业自律、互律机制的正常运行,方便企业出口,2004年11月24日鲜香菇出口协调组会议决定:

建立鲜香菇出口行业自筹资金管理制度(见附件b);

解释权归鲜香菇出口协调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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